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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观别人新房 不慎摔伤死亡
发布时间:2017-10-15
参观别人新房 不慎摔伤死亡 
业主该不该当赔匠? 
法院:未经允许进入私人领地,出了事,业主免责。 
不少人在装修新房时,常常会有人来参观。 
昨天,重庆晚报记者在南岸区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例:一个看别人装修新房的人,意外摔伤后不幸身亡。他的家属向业主和装修公司起诉索赔。法院的判决结果是:参观者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进入私人领地,出了事自己担责。 
法院介绍情况时称,2012年5月12日,殷女士和丈夫高先生前往南岸区融侨半岛小区看房,走到融侨城的一栋楼房的1楼时,看到一套住宅正在装修,便进去参观。 
高先生的家人称,当时高先生夫妇了解到那套房屋是一个底跃,遂在征得业主的父亲同意后,进去参观。高先生在参观时,不慎从一楼摔到正在装修的负一楼。跃层本来有楼梯,但业主装修时把楼梯拆了,负一楼的楼梯处就留有一个近1米深的水泥大坑,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。高先生摔下楼的高度足足有一层楼高,他被送往医院后,因抢救无效而死亡。 
高先生的家人将业主和装修公司告上法庭,索赔31万余元。 
业主谭先生称,他是委托一家公司装修,并没有委托他的父亲代为管理,事发当时他也没在现场。高先生夫妇未经他的允许进入他的房屋参观,属于非法行为。楼梯不是房屋承重结构,拆楼梯并不会改变房屋结构。高先生进入正在装修的房屋,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,却因疏忽大意坠入负一楼,应自担全责。 
他还觉得倒霉,新房还没入住,就发生了这样的事。 
装修公司表示,出事当天他们休息,该房并未对外开放。装修房屋是在建工程,房屋内就是工地。他们对死者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。 
法院认为,装修的房屋是谭先生的个人财产,也是私人领地,他人未经允许,不能擅自进入。正在装修的房屋,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因素,高先生进去参观,应当预料到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。 
由于高先生家人没有提供受邀参观的证据,法院判决驳回他们的索赔请求。 
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赵方敏 张辛未 
律师说法 
同意参观装修房 
要尽提醒义务 
很多人装修新房时常常会遇到邻居、朋友或其他业主前来参观。 
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祥伟称,房屋不管是否装修好,都属于业主的私密场所,他人未经同意,不能擅自进入。 
擅自进入他人房屋,是不受法律保护的,甚至侵犯他人的住宅权或隐私。 
若是同意他人参观,业主和装修公司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比如有危险的地方要明确提示,可以是口头,又可以是标语性的警示标志。未尽提示义务,将承担责任。 
另外,大多数业主是委托装修公司装修,自己不在现场。为了免责,可与装修公司约定,拒绝外来人员参观。装修公司也应该给员工强调,装修未完工时可以拒绝参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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